云地税发[2006]14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02
摘要:由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正在建设中,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及时采集和按时上报,经与省国税局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我省地税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目前仍暂按现行方式运作,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推行后,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方式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6]142号               2006-08-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工作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和省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由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正在建设中,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及时采集和按时上报,经与省国税局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我省地税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目前仍暂按现行方式运作,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推行后,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方式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