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6]142号 2006-08-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工作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和省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由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正在建设中,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及时采集和按时上报,经与省国税局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我省地税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目前仍暂按现行方式运作,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推行后,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的上报方式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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