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2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京国税发〔2006〕21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1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我市部分区...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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