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11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110号        2006-09-2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开业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一)未领取工商执照和营业执照未年检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换证及办证问题。

  1、以前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次给予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

  2、未领取工商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办开业税务登记,JTAIS系统近期将增加无证户管理模块,对此类纳税人进行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吉国税联字[2003]6号)的规定,定期向工商部门传递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信息,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时需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在JTAIS系统中的“税收证明——外埠经营登记”中进行登记。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只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本次换证换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登记——2006年换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换证”模块中登记。

  (四)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基建项目,税务机关需委托其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等税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在JTAIS系统的“管理服务——资格认定——委托代征对象管理”模块中对代征事项进行登记,并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函[2003]104号)规定委托其代征税款。

  二、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

  (一)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凭有效证件,本次换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2006年1—7月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收登记的纳税人,并已按变更登记收费,本次换证免收工本费,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副本收回,存档备查。

  (三)换证期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为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可直接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时直接为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按换发税务登记收费,不再另外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也不另行收取变更登记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

  (一)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换发、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其先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保证地税机关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如果办理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照总局编码规则确定纳税人识别号,不再按照业主身份证号码编写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申报问题

  没有纳税义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需按期申报的,可不作应纳税种鉴定。

  五、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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