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110号 2006-09-2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开业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一)未领取工商执照和营业执照未年检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换证及办证问题。 1、以前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次给予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 2、未领取工商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办开业税务登记,JTAIS系统近期将增加无证户管理模块,对此类纳税人进行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吉国税联字[2003]6号)的规定,定期向工商部门传递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信息,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时需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在JTAIS系统中的“税收证明——外埠经营登记”中进行登记。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只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本次换证换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登记——2006年换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换证”模块中登记。 (四)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基建项目,税务机关需委托其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等税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在JTAIS系统的“管理服务——资格认定——委托代征对象管理”模块中对代征事项进行登记,并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函[2003]104号)规定委托其代征税款。 二、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 (一)下岗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凭有效证件,本次换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2006年1—7月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收登记的纳税人,并已按变更登记收费,本次换证免收工本费,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副本收回,存档备查。 (三)换证期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为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可直接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时直接为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按换发税务登记收费,不再另外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也不另行收取变更登记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 (一)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换发、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其先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保证地税机关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如果办理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码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照总局编码规则确定纳税人识别号,不再按照业主身份证号码编写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申报问题 没有纳税义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需按期申报的,可不作应纳税种鉴定。 五、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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