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函[2007]84号 2007-03-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开展福建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7]6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在收到省局下发的本年度接受核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后,认真及时地审核企业上年的销售收入总额及内销(含间接出口,下同)情况,并于收到名单后25日内出具审核报告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外税局/上传区/税政科”目录下,正式行文也应尽快上报省局。 二、对于上年度存在内销的企业,审核意见中还应具体说明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和鼓励类并存的情况;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存在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及剩余料件的内销情况;增资增营部分与内外销的关联等情况。 三、2007年为贯彻执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第一年,各地应同时审核企业2002年10月1日以后历年的销售收入总额及内销情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