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豫国税发[2009]65号 2009-03-03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政、征管、稽查、法规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特别纳税调整的管理。 各地要从抓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管理入手,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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