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为加强环境保护,某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了一套专用设备,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示的范围,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购进金额807692.3元,税额137307.7元,价税合计945000元国,该公司已申报并抵扣进项税额137307.7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将设备价税合计金额945000元确认为专用设备投资额,并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94500元(按专用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抵免)。 但是,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在对他们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投资额应按购进设备金额807692.3元来确认,并作出追缴多抵免企业所得税额13730.77元的处理决定。财务人员想知道,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则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上述生产机制纸企业,因其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因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为设备购进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国税稽查部门对其公司作出追缴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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