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开发部门将生产中未达到销售状态的中间产品,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国外总部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后就地销毁,样品的购进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金,请问中间产品是否必须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作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因此,将中间产品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国外总部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后就地销毁,应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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