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提供国外总部检测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1-14
摘要:  问:我公司的开发部门将生产中未达到销售状态的中间产品,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国外总部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后就地销毁,样品的购进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金,请问中间产品是否必须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

  问:我公司的开发部门将生产中未达到销售状态的中间产品,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国外总部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后就地销毁,样品的购进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金,请问中间产品是否必须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作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因此,将中间产品作为样品无偿提供给国外总部进行检测,样品检测后就地销毁,应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