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分析报告

来源:通检宣 作者:通检宣 人气: 时间:2022-01-10
摘要:涉税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企业利益案件、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排名前三。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154件,占13.2%,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利用职务侵害企业利益案件131件,占11.3%,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115件,占9.9%。涉企犯罪涉及的其他罪名的案件主要还包括危险驾驶92件,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犯罪79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金融犯罪76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75件,盗窃69件。

  “十三五”末南通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70%,成为南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数据治理作用,南通市检察院对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民企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分析,以加深对涉民营企业犯罪规律的认识,精准助力打造“双循环”新格局下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总体情况

  2018年以来,南通市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1160件,涉及企业共1455家。

  (一)从企业规模上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小微型企业有1014家,占比69.7%。其中,属于犯罪主体或企业主要人员实施犯罪的835家,属于被侵害对象的179家。中大型企业有441家,占比30.3%。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小微型企业比中大型企业更容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二)从涉及罪名上看。涉税案件、利用职务便利侵害企业利益案件、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排名前三。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154件,占13.2%,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利用职务侵害企业利益案件131件,占11.3%,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企业商标权案件115件,占9.9%。涉企犯罪涉及的其他罪名的案件主要还包括危险驾驶92件,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犯罪79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金融犯罪76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75件,盗窃69件。

  (三)从发案领域上看。加工制造、工程建设、民间融资三大领域发案最多。加工制造领域涉案452件,占比达38.9%。其中,以纺织、包装等为代表的轻工业制造领域发案205件,以机械、化工、机电为代表的重工业制造领域发案247件。工程建设领域发案199件,占17.1%。民间融资领域发案89件,占比7.7%。

  (四)从司法程序上看。羁押措施适用更加审慎,涉嫌犯罪的2369名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中,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448人,羁押率为18.9%,低于全市整体刑事案件羁押率近13个百分点。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充分,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共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2893人次,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以来,听取律师意见率达100%。

  (五)从处理结果上看。涉企刑事案件中不起诉329人,不起诉率14.6%,是整体刑事案件不起诉率(10%)的近1.5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186人,占判决总人数的70%,其中缓刑879人。不诉率高、判处轻缓刑多说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谨慎使用监禁刑,以减少对涉案企业经营的影响。

  二、涉企刑事案件特点

  (一)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案件特点。主要是由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涉及的刑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要求缺乏认识或者理解偏差而导致犯罪。一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在“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背景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等同于货币。个别企业为增抵进项税或削减“账本利润”以少缴所得税,滋生“虚开”需求。2018年以来,南通检察机关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54件,涉及税款7.9亿元。如朱某某、周某某以经营的纺织类公司为中心,联合十余家同行企业及经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余份,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二是侵犯企业商标权。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发展,因“贴牌加工”等贸易活动引发的商标刑事案件,因技术创新引发的侵犯他人专利犯罪案件逐件增多,长此以往,不仅影响企业信誉,也不利于本地企业自主研发、打造品牌。如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郑某某等人从外地购进生产假洗衣液的化工原料和包装材料,在厂房内自行生产假冒“蓝月亮”“超能”“碧浪”“汰渍”等品牌洗衣液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42万余元。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企业融资难是久治难愈的顽疾。一些企业分不清普通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为解决资金问题,未经批准就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为己所用,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如江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司因融资压力,吸收9000余万元资金,涉及被害群众400多人。四是环境污染犯罪。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环境规制日趋严格,人才、技术及资金相对欠缺的民营企业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各项政策要求,逐渐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及行业监管要求;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部分民营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甘冒风险违法排污,导致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2018年来,全市办理涉民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98件,环境资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如在某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中,该公司从多家上游企业(多为纳税大户企业)收集危险废物2257.1吨后倾倒至长江支流,导致水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二)企业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件特点。一是内部职务腐败“后院起火”。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或机构违背公司意志,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或公司体制机制漏洞等,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监守自盗和商业贿赂。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管理、仓储管理等“钱权交错”汇集地,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高发地。如郭某某挪用资金案中,郭某某利用担任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货款300多万元。二是同行恶意竞争两败俱伤。为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个别企业不致力于提升核心竞争力,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挤压对手。如公安部督办的南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等6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该公司及万某某等人因眼红被害单位的91家纺网站生意好,雇佣他人对该网站进行持续半个月的流量攻击,被害单位为恢复网站功能先后支付服务费用13余万元。三是黑恶势力扰乱市场秩序。不法分子打着普通经济纠纷的幌子,利用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实施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经济环境。2018年以来,全市共办理黑恶势力侵害民营经济主体的刑事案件12件,被侵害的民营企业18家。如桑某某等人组织实施犯罪活动40余起,其中针对3家民营企业实施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十余起,获利数百万元。

  (三)检察机关查办涉企刑事案件特点。涉企刑事案件以经济犯罪为主,多涉及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如对企业所有财产一并查封扣押虽保障了案件查办,但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会使中小微民营企业面临关停危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民企,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如办理某公司非法经营案中,对侦查机关超范围冻结企业300余万元合法收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该案入院省检察院公告案例。另外,涉企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甚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朱某某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3家连锁药企以及26家药房从业人员卷入其中,被害人达2000余人。检察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消费警示等在内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保障人民群众食药安全。该案被江苏省检察院写入“两会”工作报告。

  三、涉企刑事案件案发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内部合规体系建设缺失。民营企业具有管理的独立性和经营的灵活性,但在组织结构、管理体系、人员选用、财务管理等方面规范性较差,风险防控和内部制约监督能力较弱,这是其容易陷入刑事困境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一些中、小、微型企业多以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话事权,“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另外,国家现有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大多集中于资金支持方面,对企业的经验管理少有恰当的指引、帮扶与矫正。

  (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虽然长期在商海中“摸排滚打”,对民商事法律风险有一定认知能力,但对刑事风险认识能力却十分欠缺,对非法融资等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特殊罪名和污染环境等政策性较强的罪名,存在违法性认识不情的问题。如部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未认识虚开增值税行为是犯罪行为,误以为“虚开”一旦被查,补缴税款就可解决问题。有的民营企业过去利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管理漏洞,采取串通投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非法获利后,不愿对“违法惯性”叫停,也诱使其他企业基于侥幸和从众心理,跟风铤而走险。

  (三)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一方面由于部分犯罪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有较大难度,不能穷尽追究犯罪。如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认定上,由于证据固定、调取存在困难,多以处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加之环境污染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由于门槛低、成本低、收益高,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度有限,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诉讼过程漫长、获得救济效果不佳,部分企业对暴露的犯罪行为选择内部处理或私下协商处理方式以避免诉讼成本的额外付出,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对犯罪的惩罚。

  四、对策建议

  一要进一步贯彻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司法原则,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积极帮助被侵害民营经济主体追赃挽损。强化司法机关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拓宽民营企业司法救济途径,对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优先办理、跟踪督办、限期反馈。

  二要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坚决查处企业间不正当竞争引发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创新创业环境。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黑恶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垄断经营、欺行霸市、暴力讨债、强卖强买等各种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危害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进一步探索企业纠纷处理的法治模式,突出法律监督在“护航民企”中的作用,灵活运用纠正违法、监督撤案等方式严控利用公权力违规插手民间纠纷的现象。

  三要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的内控管理和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保密管理制度,对小微型、中大型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监管及刑事案件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风险排查,提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的建议。强化司法机关与工商联、律师协会等部门协作,共同建立服务民企沟通联系机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及企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特别是加强涉案企业案后跟踪帮扶工作。

  四要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将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重大工作举措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对社会稳定、经济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向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情况,努力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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