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税务检查重点和2011年的框架是相同的,但内容上有变化。这也说明我国税务检查项目相对比较稳定,对重点行业的认定也比较清晰。从已经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来看,2012年税务检查重点和纳税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依然围绕“指令性检查、指导性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六个方面展开。 一、指令性检查 虚开发票一直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对外虚开发票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进项的问题。从取得进项的来源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虚开的发票。这类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上游企业不缴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可以开具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而下游企业可以用来抵扣。最典型的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些企业的进项来源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不需要缴税又可以取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二是“票货分离”导致的虚开发票。“票货分离”产生的虚开行为的典型特点就是有中介人牵线,需要发票但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企业拿走发票,货物被实际用货的企业拉走,中介人则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产生了“票货分离”的现象。除了“票货分离”,“无货虚开”也是虚开发票的一种,但最为厉害的还是“票货分离”。这是因为,用于虚开的货物一定是大多数企业都需要的,而柴油、汽油之类的成品油恰恰就是这类“万能货物”。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成为今年的稽查重点。这里面的重点又是运输企业常用的柴油。 那么,对于此类企业的检查,税务机关将会关注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然而,市场上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少,二是价格高,煤炭经销企业很难取得。所以这类企业就退而求其次,购买相对比较容易买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经销企业购进油品从逻辑上是没问题的,因为煤炭运销需要车辆和柴油也是事实。但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多采用一次性包干给运输车辆,由司机在运输途中自行加油。因此,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自己买柴油储存,进行运输的情形。 一般而言,企业虚开增值发票主要有“有货虚开”和“无货虚开”,在实践中又以“有货虚开”最为常见。而煤炭企业接受柴油发票实质上就属于“有货虚开”。因为石油公司的确是有货(柴油)销售,但不是销售给煤炭经销企业,而实际的购油人往往是一些民营和个体的加油站,这些加油站由于其下游的消费者不要发票,自己可以偷税,所以买柴油也可以不要发票。于是,实际购油人不要票,而煤炭经销企业是只要发票不要货,这两者通过中介人有机地结合起来。 需要提醒的是,过去,税务稽查中对此类案件的取证往往会看票款的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但由于目前石油公司的发票管理加强,保证了票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因此,目前,煤炭经销企业取得虚开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特征主要有两步。第一步,中介人将购油资金利用网银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以借款形式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人。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会在2分钟之内,一分不差地将油款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这就使得票款一致,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这些实际购油人,也就是私人的加油站把油取走,发票留给煤炭经销企业,手续费另行支付。 煤炭经销企业接受虚开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的运转主要有单向资金流向和双向资金流向两类。 单向资金流动:先扣手续费,后取发票。比如,某用油企业要购买1170万元的柴油,油款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如果该企业直接向石油公司买油,但自己又不需要发票,于是就由中介人联系煤炭经销企业购买其发票所有权。联系好以后,用油企业先扣4%的手续费,即40万元,到中介人处为1130万元,中介人再扣4%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的1090万元交煤炭经销企业业务员。业务员收到钱后,扣下自己2%的好处费,即20万元,最终将1070万元通过网银打到煤炭企业的基本账户,此时,煤炭经销企业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员。”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在将其中的差额补足,最终将1170万元打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煤炭经销企业。尽管煤炭经销企业补了100万元的差价,但是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元的税款,就会有70万元的收益。根据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就会通过分析银行对账单而查出相应的问题。 全额支付,手续费事后结算。双向资金流动和单向资金流动类似,所不同的是,其资金流都是全额流动,待石油公司出具发票后,由中介人拿着发票去煤炭经销企业,一手给票,一手交相应的手续费。 2、运输流检查 除上述检查方式外,税务机关可能还会检查油品储存状况、油品耗用情况、耗用柴油的设备是否属实、购买柴油的细节等。 实际上,打击成品油虚开增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仅是税务检查的一个方面,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继续关注一些类似柴油的“万金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 (二)资本交易项目 资本交易作为税务检查的项目,起因就是“大小非”解禁。2005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一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禁止流通的股票俗称“大小非”。“大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小非”就是占总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这种股权分置的现象导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影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2005年,国务院要求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目标就是实现所有股票上市全流通。这些股票的解禁期在2008年-2009年,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以低价买入的原始股,解禁后以高价卖出却不缴纳任何税款。这一情况也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在2009年以后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加以规范。 笔者认为,今年的资本交易项目检查,税务机关主要会关注以下6个方面: 限售股、原始股转让一夜暴富的情况很快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并在2009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了将从2010年开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税。 2、股票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3、股票转让的营业税问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009年以后,企业转让自己的金融商品需要缴纳营业税。而金融商品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因此,近几年对于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中,税务机关也重点关注了机构投资者买卖股票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4、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笔者了解,目前,绝大部分的自然人转让股权都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操作,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了堵上这一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6月12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因此,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上述案例中A和B股权转让的计税价格必须不低于持有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持股份额,也就是2.2亿元乘以50%,换句话来说,留存收益部分,在转让的时候要缴税。 需要提醒的,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提出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简而言之,先到税务机关完税,工商部门才能过户。但是,由于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单方发文,对于工商局没有约束力,因此,2011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要求每个季度,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要进行企业股权转让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可以从工商部门那里了解到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居处、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等信息。这一规定对强化税务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税函[2009]285号是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交易税收监管的主要文件,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和《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比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但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号公告列举了六项高隐含增值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50%以上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并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41号公告则主要明确“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以往的避税案件中,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账目经常会有这样一笔账:“借:实收资本,贷:实收资本”。这笔账频繁出现,但几乎都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今年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就是要关注这笔账,严查这些企业的实收资本账目,原则上,只要变化在50万元以上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这一点需要企业注意。 5、法人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平价转让股权。不管是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转让企业财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经常会出现平价转让的情形,因为很多企业负责人总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是同一个企业内部之间的股权划转,不应该纳税。但实际上,企业是应该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纳税。 (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部分,不能从转让价格中减除,但是,如果企业采取权益法做账时,就会涉及到纳税调增的问题。例如,K公司以10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40%的股份,K企业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假设被投资M企业当年产生会计利润1000万元,由于K企业持有40%股份,则K公司做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假设第二年K公司将40%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2000万元,于是,按权益法做账时,“借:银行存款20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万”、损益调整400万、投资收益600万“。也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为600万元。 而根据上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10]698号文件的规定,上例中的股权转让应按1000万元计税,因此,必须要将投资调整部分的4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4)法人之间的股权交易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给出了6项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这6项中又含有3项涉外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正是税务机关检查的要点。 6、非居民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 (2)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追回的检查。2008年之前,我国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这些企业的持续经营期如果不满10年,外资转为内资时,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被追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对该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在检查中,税务机关首先会关注股权变动,查看外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5%,如果低于25%或变成完全的内资企业,就要考察以前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如果不能享受,就要追回。因此,涉及外资转内资的企业,不仅要看税款是否缴纳,还应注意税收优惠的问题。 (3)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国税函[2008]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由于没有注意汇率问题而出现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错误。 比如,美国的一家企业以1000万美元来中国投资,当时的美中汇率为1:8,投资额即为8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该企业转让该股权,并取得8000万元人民币,假设转让时汇率为1:6.2.第一种计算方式: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计价,投资时8000万元,卖出时也是8000万元,二者相减不用缴税。第二种计算方式:首先将所有转让收入、成本等转换为当时投资的币种美元,然后计算所得,再乘以转让时的人民币汇率纳税。即8000÷6.2=1290万美元,1290-1000=290万美元,290×6.2=1798万美元,1798×10%=179.8万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一种计算方法不用缴税,第二种则需要缴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按照第一种方法来纳税,就容易在税务检查中被发现。实际上纳税人也可以这么想,近年来,人民币在不断升值,因此,就算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什么都不做,也会有收益,这个收益就是赚的人民币升值的钱,因此是要纳税的。 (三)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2009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很多企业大量出口的CPU,而CPU并非国产产品,那么这些企业又如何实现出口退税呢?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一些电子产品经销企业通过购买CPU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国内的电子市场进行销售,而这些市场的下游用户一般是不要发票的,于是这些企业就利用取得的发票进行骗税。但是,企业要退税,必须要有三个单证,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海关报关单;三是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第一个单证已经解决,为了拿到第二个单证,这些企业通过在全国收购淘汰的废旧CPU,以次充好,利用海关抽查检验的特点蒙混过关,进而取得海关报关单。第三个银行水单、外汇核销单的取得更为大胆。这些企业首先将在全国销售的货款拢到一起,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其在香港自己注册的企业,然后再出口到国内自己注册的公司,然后进行结汇,顺利取得银行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三单齐全后,这些企业会利用走私集团,将淘汰的CPU再走私回来,进行循环骗税。 实际上,不仅仅是CPU,与其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此类企业今年再度被重点检查,也在情理之中。 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这是因为,服装类出口企业也具备电子类产品容易取得进项税发票这一特征。但要想实现出口退税,就必须要取得海关单证和相应的银行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有许多地下服装工厂,这些地下工厂什么税费都不缴,他们的服装要想出口,只能就求助于货代公司。一方要出货,一方要单证,这就引出了两类企业的中间商,也是另一个税务检查重点企业——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环节中起着一手托两家的作用。一旦退税成功。货代公司既可以收取地下服装工厂的好处费,又可以收取服装类外贸企业的手续费。 至于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为什么要被重点检查,我们从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达芬奇家具骗税”事件就可以看出端倪。 按照央视的报道,达芬奇家具进口和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出口贸易国为中国境内,也就是说它的原产国是中国,出口和进口国别也是中国。这些家具先是运入上海的保税物流园区,然后再进口至国内,通过这种“一日游”的方式使出口的国产家具华丽转身为高档进口家具。 媒体对该事件的热炒,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此类企业也纳入检查范围,笔者认为,其目的就是要摸清此类企业是否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形,还有相关的细节问题。 以上指令性检查项目,可以说是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严格调查研究而确定的,也是结合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形势而做出的,这里边隐含着很多的税收政策,也能够发现很多的涉税问题。 二、指导性检查项目 房地产、建筑安装业,过去连续8年被定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最近几年则调整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楼市宏观调控初见成效,房价滞涨,房地产业的整体形势不是特别好。但是,国务院今年也已重申,继续加大对楼市的调控力度,那么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缺位,因此,今年仍然要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业进行检查。与前几年相比,今年的检查重点在于大案要案查处。 对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的检查,原因在于近年来,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税务部门在前几年对国有大的商业银行检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因此,今年也要对地方的银行进行检查。 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也是2011年的重点检查项目。今年的检查,企业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文件:《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这两个文件是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管、检查的纲领性的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资本性项目。这也是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强调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块儿内容。 对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检查,应该说是现在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因为非居民企业的检查特点,是检查的企业虽然很少,但涉及的税款金额巨大,特别是股权交易的税收问题,是今年检查的重中之重。 三、大案要案的检查 四、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五、重点税源企业轮查 六、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总体而言,今年税务专项检查总的特点就是由收入型检查转向执法性检查,即以打击涉税犯罪和强化企业的涉税体检为主,意在通过对一般的企业进行常规涉税检查,以保障社会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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