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厦门特区生产性外资企业,2006年度进入获利年度,2006~2007年度免税,2008~2010年度减半征收。根据过渡期优惠政策,我公司2008~2010年度分别采用18%、20%、22%的减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2009年度,我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我公司2011年度是否可以采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还是要按照24%税率缴税,到过渡期结束的2013年才能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享受过渡优惠政策2008~2010年度分别采用18%、20%、22%的减半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2009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及以后年度应按15%(认定为高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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