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第三季度所得税 6个申报知识点须掌握
来源:南京税务
作者: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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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12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纳税人都需要申报的一个重要税种,该税种(核定征收申报方式除外)涉及到成本、费用等项目的核算,内容多、填报的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也比较复杂,因此,很多纳税人对该税种 望而生畏 ...
企业所得税是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纳税人都需要申报的一个重要税种,该税种(核定征收申报方式除外)涉及到成本、费用等项目的核算,内容多、填报的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也比较复杂,因此,很多纳税人对该税种“望而生畏”。10月临近,又逢今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的预缴申报期,再过几个月,年度汇缴申报也将如期而至,为此,本期《南京税务》整理了纳税人在申报工作中问及较多,又容易忽略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帮助纳税人顺利地完成此税种的相关申报。
知识点1:企业所得税申报季度截止期限是何时?其他关于申报期限税法还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提醒纳税人,如果季度申报期最后一日(15日)恰逢双休或是节假日,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顺延的,具体哪一天,纳税人可注意在南京地税网站上查看当月南京市局发布的电子版《涉税信息月报》,或是直接在办税大厅前台领取纸质的《涉税信息月报》,均可以查看到当月相关税种的申报期限。
知识点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能否变更?
很多纳税人刚办理税务登记时,初始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通常鉴定为查账征收。但纳税人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遇到成本费用等核算不清楚或其他情形时,很有可能准备把申报方式申请改变为核定征收这种较为简易的形式。那么,在年度中间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征收方式的变更呢?
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三条规定: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知识点3:可以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汇缴期内(即当年5月30日前)重新再次申报。
知识点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完成,发现少申报一笔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自审第一次申报有错并进行第二次申报的,允许纳税人自行进行第二次申报;对纳税人过了汇算清缴期(当年5月30日以后)而进行第二次申报的,由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申报窗口申报,涉及补税的,应加收滞纳金。涉及退税的,按汇算清缴退税要求进行处理。
知识点5:跨省的总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总分机构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的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遵循“三部曲”,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再由总机构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对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分配;最后总机构、分支机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进行申报。
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知识点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财务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同的扣除类别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取得不同的凭证资料,主要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境外签收单据或公证机构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外来凭证,以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另据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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