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9
摘要:假发票、无效发票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收缴的,应保存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及假发票、无效发票复印件;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负责鉴定的部门在鉴定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发票20份以上(含20份)或有制造、贩卖假发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第十一条 发票鉴定完毕后,对受理的普通发票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属于真发票的,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可以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见附件2),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见附件6)。

  (二)属于假发票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假发票”字样的印章(见附件4),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见附件3)分别转送开具地和接受地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属于真发票但是已经过期或超出适用范围的发票加盖“无效发票”(见附件5)字样的印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分别转送开具地和接受地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收到发票真伪鉴定申请的地方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提请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协助鉴定的,应当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发票真伪协助鉴定函》(见附件7),并提交相关资料;上级机关鉴定完毕后,应当向申请协助的机关发出《发票真伪协助鉴定报告》(见附件8);申请协助鉴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

  第十三条 对需要出具鉴定结论文书的,在鉴定发票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并联名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无需出具鉴定结论文书的发票真伪鉴定,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实行当场简易鉴定。但经鉴定被认为是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应加盖“假发票”、“无效发票”鉴定章,或直接收回,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从事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保密培训,发票监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申请人以外的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发票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假发票”、“无效发票”鉴定章、“发票鉴定专用章”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刻制。

  第十八条 假发票、无效发票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收缴的,应保存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及假发票、无效发票复印件;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

  发票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发票真伪鉴定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条 《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出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