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5-04
摘要:一、税前扣除问题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 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
问题: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损失为净盘亏额,还是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

解答:考虑到造成不同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盘亏和盘盈的原因不同,因此应以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问题
问题:一项资产损失企业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企业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往往均在不同年度,依据什么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问题: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在一个年度完成清算并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但在下一个年度才取得依法注销文件,该笔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完成清算的年度还是依法注销的年度?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四)企业存货损失问题
问题: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或者企业有关制度保管和使用,超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保质期(有效期)而导致的食品、药品等存货损失,应视为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报扣除。

由于违反保管和使用规定等人为原因,以及被盗、失火、水淹、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变质等,应采用专项申报方式,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申报扣除。

(五)拆除违法建筑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于2012年、2013年向规划局递交了厂房扩建的申请,且取得了开工建设的批文。2013年12月,规划局对其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建设的临时库房不属于扩建的厂房部分,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企业在扩建厂房验收前将其拆除。该临时库房已投入使用,随后企业按照规划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拆除。企业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发生的支出(以下简称违法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违规建设临时库房,被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拆除,拆除临时库房形成的损失属于违法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得到补偿。

(六)现有政策未明确报送证据的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问题:对于企业发生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中均未明确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报送哪些证据?

解答:考虑到企业发生的属于25号公告和财税〔2009〕57号规定情形以外的资产损失情况复杂,有的不需申报可作为支出从税前扣除,有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的需采取申报扣除的方式,因此为降低执法风险,对于此种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于企业申报的上述情形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局提出对损失的处理意见和需提供的证据建议,由市局研究后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涉税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计提一笔土地增值税,并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时申报扣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在接到地税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将此笔税款缴纳。请问此笔税款企业可不可以扣除?何时扣除?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对于上述情形,土地增值税应在申报缴纳年度税前扣除,即扣除在2014年,而不是扣除在预提的2012年。

(二)视同完工时间的确定问题
问题:某开发企业开发了一个开发项目,该项目分三期,其中一期全部为住宅项目,共六栋楼。开发的六栋楼中:两栋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1栋楼在2014年1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其余3栋尚在建设中。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是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还是与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1栋楼一起在2014年按视同完工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为已经完工。对于在2013年12月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的两栋楼,应视为2013年已经完工;2014年1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视为2014年已经完工。

五、清算问题
(一)从本市外迁到其他省市企业的清算
问题:A公司是公司集团总部,为谋求更大发展拟准备外迁。A公司所拥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工商采取地址变更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做清算?

解答: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跨省市分支机构注销清算
问题:视同独立企业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进行清算申报?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凡分支机构使用的资产独立于母公司,并且该分支机构拥有对资产处置权的,其停止经营时应按对独立纳税人的清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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