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5-04
摘要:一、税前扣除问题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 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

六、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一)过渡期优惠问题
问题:目前很多企业以货币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企业投资货币基金,对于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收益应在什么时点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做出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案例,应在每日分配时确认收入。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属于特殊的分配、投资形式,其分配的收入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上述案例中的货币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节能环保企业优惠问题
1.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时,企业留存资料中,由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由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北京市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不符合文件要求,故不予认可。

2.问题: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设备的能效标准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中规定的要高。基于上述原因,该企业现有部分设备虽然符合能效标准,但是不符合财税〔2008〕115号和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规定的《目录》标准,导致不符合财税〔2008〕48号文的要求,从而不能享受10%的税额抵免。

解答:为充分发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减税额的政策效应,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更新以后的能效标准,且其他条件符合财税〔2008〕115号和财税〔2008〕118号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可以抵减税额。

(三)技术创新优惠问题
问题:《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规定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文件未详细列明“五险一金”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范围。

解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规定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五险一金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人员人工的归集范围。

七、其他问题
(一)收入确认问题
问题:某单位是电视剧制作企业,该单位与A公司签订合同,联合拍摄一部电视剧,该单位占投资总额的70%,A公司占投资总额的30%,拍摄完成后并与电视台签订发行合同,按电视台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全额播映收入汇入该单位账户,确认收款缴纳附加税费后将收入的30%分成给A公司,并取得A公司发票;该单位按总收入的70%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单位按照总收入的70%计入收入,是否合理?

解答:该企业转让影片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影片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特许权使用收入,转让主体均为该企业,因此应按收入全额计入收入。

(二)地税管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管理权限
问题:某企业2010年成立,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当时由地税局管理,但该纳税人在2014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其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归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解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2009年新增企业,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日期进行判定,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4年,因此应为2014年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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