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删除;增加第四条为: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将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一、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部分废止]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其他方式外包工程作业且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对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施工地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其核定税额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条款补充]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新增第四条 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因在第三条后新增第四条内容,原序号第四条自动变更为第五条]
[税屋提示——因在第三条后新增第四条内容,原序号第五条自动变更为第六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0日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文件精神,为规定和加强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需要对省内异地建筑安装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规定,跨市州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同时,《公告》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避免重复征税 《公告》规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的工程作业人员,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核定税款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 此前我省涉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税收规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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