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A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共有甲乙丙三个在施项目,项目部单独设账核算,与机关之间发生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甲乙丙三项目的基本资料如下: 2016年7月份三项目涉税数据如下: 假定: 甲乙丙三项目涉税数据期初无余额,丙项目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110万元,发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二、项目部的税会处理 甲项目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也不需要预缴附加税费,月末将有关涉税数据结转至A公司,由公司机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即可。 该项目部应纳税额为: (10300000-7210000)÷1.03×3%=90000 月末结转至公司机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0000 贷: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90000 乙项目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于该项目部本月收款小于付分包款,应预缴金额为负,实际预缴金额为0,为了明确责任,乙项目部月末也应将有关涉税数据结转至A公司,由公司机关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该项目部应纳税额为: (8240000-10300000)÷1.03×3%=-60000 月末结转至公司机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60000 丙项目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增值税:(33300000-11100000)÷1.11×2%=400000预缴城建税:400000×5%=20000预缴教育费附加:400000×3%=12000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00000×2%=8000 预缴时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0 —城建税 20000 —教育费附加 120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8000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40000 月末应将项目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各科目结转至A公司机关,由公司机关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 4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0万元 注:根据财税[2016]74号文,附加税费随主税预缴,所以该项目部预缴的4万元一税两费应由项目部承担,无需向A公司机关结转。 三、公司机关的税会处理 结转甲项目部涉税数据: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辅助:甲项目)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0000 结转乙项目部涉税数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60000 贷:内部往来—结转税款(辅助:乙项目) 60000 结转丙项目部涉税数据: 借: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辅助:丙项目) 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万元 经过上述结转,A公司机关涉税科目余额: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借方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3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110万元 假定:A公司机关本月一般计税房租收入111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购进公务用车一台,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 A公司本月: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万元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330+11)-(110+8.5万元)=222.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3+222.5=225.5万元 应补税额=225.5-40=185.5万元 应交城建税:185.5×7%=12.98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85.5×3%=5.565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85.5×2%=3.71万元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5.5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5.5万元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万元 次月上交主税及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5.5万元 —应交城建税 12.98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5.565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7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7.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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