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正常损失:税种认定有别
文/吕丽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商业零售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所得税纳税申报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口径是否一致?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存货正常损失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要求不同。
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将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纳税申报要求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对比可知: 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所得税正常损失中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非正常损失中的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以及与管理不善无关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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