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内的界定】 (1)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纳税人中的新增规定】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3)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财税[2016]36号,取消了原来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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