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

来源:江苏税务 作者:江苏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6-21
摘要:5月1日,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重大措施正式落地执行。其中之一,降低税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这项重大措施,外贸企业的小伙伴也非常关注!小编近期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调研中发现了一些情况,精心为大家准备了退税小贴士,希望能为各位外贸

  5月1日,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重大措施正式落地执行。其中之一,降低税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这项重大措施,外贸企业的小伙伴也非常关注!小编近期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调研中发现了一些情况,精心为大家准备了退税小贴士,希望能为各位外贸企业纳税人有所帮助。

案例概况

  某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近期分别从A、B、C三个公司购进货物,其中,甲货物是4月20日从A公司购进的,当天交付货款117万元,但是发票一直没有开具,直到5月2日才开具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乙货物是5月5日从B公司购进的,购进当天开具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丙货物是4月25日从C公司购进的,购进当天开具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

  上述甲、乙、丙三种货物在今年5月1日前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2018年5月20日,该企业将上述案例购进的甲乙两批货物出口。

  通过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调研中发现,该外贸公司针对这两笔出口业务申请退税金额为16+16=32万元,财务人员说“5月1日以后,税率调整为16%了,这也没办法了,好在金额不是特别大”。

  那么,该贸易公司的退税业务处理有没有问题呢?

涉税分析

  0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02 税务分析

  1.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3.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件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件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件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件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03 案例解析

  1.**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月20日从A公司购进甲货物,当天交付货款117万元,但是发票一直没有开具,直到5月2日才开具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企业出口此批甲货物后,可申请的退税额为17万元。

  2.**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5月5日从B公司购进乙货物,购进当天开具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该企业出口此批乙货物后,可申请的退税额为16万元。

  3.**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月25日从C公司购进丙货物,购进当天开具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该货物到目前为止未出口。

  根据文件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因此,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该批丙货物是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则该企业可申请的退税额为17万元。

  (2)如果该批丙货物是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则该企业可申请的退税额为16万元。

  根据以上所述,三笔合计,小编就总结出:

  (1)如果该批丙货物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那么,该企业的三笔出口业务可申请退税额为17+16+17=50万元;

  (2)如果该批丙货物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那么,该企业的三笔出口业务可申请退税额为17+16+16=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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