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89]1号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01-10
摘要: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现将《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法规》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9]1号      1989-01-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经国务院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现将《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法规》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是执行国家税法的需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做好着装工作。当前有部分省、市的农业税收人员已经着装,由于没有统一法规,少数地区对着装的标准和范围控制不严,为此各地对农北税征收人员的着装必须按照财政部的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法规,严格控制着装标准和范围。农业税征收人员的服装式祥、着装标准应与税务人员服装一致,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不得提高服装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财政部门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布置落实。着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于1989年5月1日前完成。已着装的地方同时进行着装整顿,检查是否符合本法规,如有不符,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部在完成和整顿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之后,将情况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情况,报告我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税 屋附件: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法规

财政部

1989年01月10日

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暂行法规

  为了保障农业税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的识别和监督,经国务映批准,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法规如下:

  一、着装范围财政部门从事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人员(从事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人员)可以着装,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基层财政部门从事农业税征收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市辖区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农业税助征员(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二、服装式样男服:罩衣为中山服式样,单衣上装为小翻领。

  女服:冬、春秋装均为小翻领西服式样。

  夏季短袖衫,男女服同。

  服装用化纤面料。罩衣、单衣、女裙均用九号蓝色,短袖衫为藕灰色。

  男女均为大沿帽,用九号蓝、藏灰色两种颜色。

  三、帽徽、胸章,钮扣帽徽采用国徽图案;胸章为长方形、铝合金、金底红字,字样为“中国农税”,用凸体字形;钮扣采用塑料质、银白色、无字。

  四、供应标准(一)专用制服供应标准单衣:第一次着装每人两套(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以后三年换发一套。

  罩衣,第一次着装每人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以后到期换发一套。

  短袖衫:第一次着装每人两件。热区使用二年,温区使用三年,寒区使用四年,以后到期换发一件,换发时加发一条单裤(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

  大沿帽:第一次每人发九号蓝、藕灰色各一顶,以后四年换发一顶。

  冬帽:寒区发布面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每人发一顶,使用五年,到期换发一顶。冬帽颜色为九号蓝色,式样为解放军冬帽式样。热区不发冬帽。

  帽徽:第一次每人发两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胸章:第一次每人发一枚,不能用时以坏换新。

  (二)公用制服供应标准穿公用制服的,每人只发罩衣、单衣、短袖衫一件(套),帽子各一顶,胸章一枚、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三)气候区域划分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热区: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省、自治区;其他地区为温区。

  五、制装经费制装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解决。

  着装人员负担服装工料费的30%,从着装或换装之时,起半年内交清。

  六、农业税征收人员制服、帽徽、胸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制作。

  七、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着装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编造着装人员花名册。要将本地区着装人员等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一次。

  (二)着装人员离退休或解聘后不再发放服装。

  (三)着装人员在新领制服两年内及换装一年之内调离农业税工作者,对新领服装应按50%(含应付30%)折款收回价款,作为制装周转金。其他时限调离农业税工作者,比照酌情办理。调离者的胸章、帽徽一律收回。

  (四)农业税征收人员制服只能本人执行公务时穿着,严禁转借、赠与他人。

  八、凡按法规应着装的农业税征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统一的成套制服,佩带帽徽、胸章、持本人身份证。服装必须整洁,帽烯、胸章必须端正,不准佩带饰物。要遵守风纪,讲究精神文明。各级财政部门要随时检查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的仪表风纪,对表现差者及时批评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九、各地原来着装法规有与本法规不一致的,以本法规为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