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税三字[1990]第3号 1990-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省局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省局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周围占地,一部分用于居住,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房屋及周围的全部用地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包括出租房屋)办理。 二、[条款废止]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需要扶持发展并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确有必要扶持发展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四、[条款废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条款废止]对私房占地问题,可按省局[88]冀税二字第63号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0条办理。 六、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当地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范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税务局 1990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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