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管函[2021]50号 2021-5-2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展品类别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按《通知》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一)(二)》(以下简称《清单》)规定执行。其中,附件1《清单(一)》仅适用于中国—东盟博览会,附件2《清单(二)》适用于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和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 二、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由展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统一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征减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应对照《清单》、展会承办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确定的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对符合政策规定免税范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博览会留购展品(代码707);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四、请各相关海关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有关单位,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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