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审改办发[202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30
摘要:接件与受理。证明索要单位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当场采信,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21]2号     2021-1-3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精神,现就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告知承诺实行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公布保留的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51项证明,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以外,逐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二、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证明办理流程

  (一)证明索要单位告知。证明索要单位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3.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核查权力,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认定申请人不实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6.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向证明索要单位确认和承诺下列内容: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接件与受理。证明索要单位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当场采信,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核查与监管。证明索要单位要针对证明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证明开具单位要积极配合证明索要单位开展核查,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可免予核查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机构,落实责任到岗到人,确保3月底前公布实施。

  (二)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宣传本市实行证明告知承诺制,以及取消证明、优化证明办理方式等一系列工作的重要意义、做法经验、实施效果和典型案例,引导社会预期,推动社会参与,为深入清理规范证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研究细化。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情况比较复杂,各相关市级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告知承诺书等文件文本,加强与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受理和授权审批统筹考虑,加强对区级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

  (四)加强监督考核。此次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部门绩效考评,加强督查督办。同时严格抓好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设定全部证明的监督落实,严防“反弹回潮”。

  附件:

  1.北京市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目录(第一批)

  2.证明告知承诺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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