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1992-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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