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09
摘要: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2%。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10-9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共7个工作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传真、信函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传真:0570-7012701

  邮政编码:324400

  邮寄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2%。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暂按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2.1%、商用房2.2%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龙地税函〔20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告》明确我县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因此,对我县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2%。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因此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暂按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2.1%、商用房2.2%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龙地税函〔201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序号 条款序号 征求意见稿内容 修改后
内容
修改理由 提出单位或个人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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