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地税函[2005]102号 2005-06-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同级地方税务”修改为“同级税务”,第三款“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第二条“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三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传递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条款修订]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二)[条款修订]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税屋提示——“同级地方税务”修改为“同级税务”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
二、[条款修订]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的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税屋提示——“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经费支付。 请认真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