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财工字[1986]380号 1986-8-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遵照国务院国函[1986]73号《国务院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批复》,现将海关征收的吨税划为交通部作为预算外收入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86年1月1日起,将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作为预算外收入进行管理,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今年10月1日起,海关吨税收入不再入中央金库。今年已交中央金库的海关吨税就地办理退库手续。1986年财政部核给交通部的海上航标事业费指标×××万元,由财政部收回。 二、各海关代征的吨税人民币收入,直接汇解交通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款专用。海关代征的吨税外汇收入,仍按现行办法,由海关向中国银行办理结汇上交财政后,再到财政部按规定办理外汇留成手续。海关代交通部征收的吨税人民币手续费,由交通部与海关结算。 三、吨税收入划归交通部以后,请交通部商财政部制定收支管理使用办法。 四、从1986年起,请交通部对由吨税划转的海上航标维护建设费,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表并附支出明细报表,报财政部。 财政部 1986年8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