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工字第120号 1992-4-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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