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23
摘要:本次启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包括以下税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以上税费时,应按照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填写申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9-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按照我省税收征管系统换版工作的部署安排,为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工作,决定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包括以下税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以上税费时,应按照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填写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其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4.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