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242号 199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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