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24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1
摘要: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242号       199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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