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砖瓦厂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65号 1998-09-29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砖瓦厂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砖瓦用粘土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因些砖瓦厂挖取的粘土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立方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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