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1]649号 2001-06-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总局发文第七条废止。
一、各单位应认真汇总纳税企业的确认工作政策和有关宣传辅导,并对按比例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及时发出书面通知,保证应缴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请各单位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从2001年起,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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