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9
摘要: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征,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统一扣除15%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征,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统一扣除15%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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