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2004-1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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