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三稽处[202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0
摘要:取得教育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三稽处〔2022〕14号     2022-03-10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1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大厦9楼)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对你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和有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得教育培训收入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计未计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7-2019年度教育培训收入明细台账统计,你单位2017年取得含税教育培训收入13174142.89元、2018年8582972元、2019年8042759.32元,合计29799874.21元。2020年12月-2021年7月合计退还收入(含税)4010179.65元。本次检查将所属年度预收款按季(增值税鉴定按季申报,征收率3%)平均计算实现收入,同时将全部退款金额先从2017年度起依次往后抵扣。抵扣退还预收款后2017年实际含税教育培训收入9163963.24元、2018年8582972元、2019年8042759.32元。相应不含税收入2017年8897051.69元、2018年8332982.52元、2019年7808504.19元,合计应申报计税收入25038538.4元。2017年已申报2211904元、2018年已申报4331657.29元、2019年已申报4240944.49元。合计已申报计税收入10784505.78元,少申报计税收入14254033.62元。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66911.56元,已申报缴纳66357.12元,少申报缴纳200554.44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49989.48元,已申报缴纳129949.72元,少申报缴纳120039.76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34255.12元,已申报缴纳127228.33元,少申报缴纳107026.79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学员退费金额统计表复印件,检查人员制作的2017-2019年度预收款统计表,增值税已交税金账簿为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27620.99元。

  (二)取得教育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683.81元,已申报缴纳4778.95元 ,少申报缴纳13904.86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499.26元,已申报缴纳9096.48元,少申报缴纳8402.78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397.86元,已申报缴纳8437.77元,少申报缴纳796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267.73元。

  2.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007.35元,已申报缴纳2048.12元,少申报缴5959.23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499.68元,已申报缴纳3898.49元,少申报缴纳3601.19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27.65元,已申报缴纳3616.19元,少申报缴纳3411.46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971.88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5338.23元,已申报缴纳1365.41元,少申报缴纳3972.82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999.79元,已申报缴纳2599元,少申报缴纳2400.79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685.1元,已申报缴纳2410.8元,少申报缴纳2274.3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金及附加明细账,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为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647.91元。

  (三)符合印花税申报条件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7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租金合计1782096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1782096×1/千=1782.10元,已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1782.10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管理费用印花税明细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782.1元。

  (四)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供检查所需账册、原始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因此本次检查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率征收方式。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897051.69×10%×25%=222426.29元,已申报缴纳22119.04元,少申报缴纳200307.25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332982.52×10%×50%×20%=83329.83元,已申报缴纳43316.57元,少申报缴纳40013.26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交企业所得税7808504.19×10%×25%×20%=39042.52元,已申报缴纳21204.72元,少申报缴纳17837.8元 。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制作的2017-2019年度预收款统计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8158.31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427620.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267.73元、印花税1782.1元、企业所得税258158.3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追缴你单位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2971.88元及地方教育附加8647.9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