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21号 2001-08-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加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查退税单证、经营规模发生变化、涉嫌骗税、财务及退税管理混乱的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省局调整管理类别。 二、在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下,要防止出现“借退”现象。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在提高退税审核质量,防范出口骗税的前提下,加快退税进度,对审核无误的退税申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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