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3]272号 2003-08-1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第一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根据《通知》第三条(二)款的规定,凡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金融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局,再由省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省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联社)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账损失,其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7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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