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146号 2002-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凡是与外购薯干酒精勾兑、配制的,按照薯类白酒依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适用复合计税办法”规定失效。 3.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中“凡是与外购薯干酒精勾兑、配制的,按照薯类白酒依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适用复合计税办法”规定失效废止。
你局《关于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建国税政[2002]53号)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部分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五加皮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国税函[2002]924号),对浙江致中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加皮酒,应按所用原料中的酒精种类及产品种类确定计税办法,即凡是与外购薯渣酒精勾兑、配制的,按"其他酒"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执行时间自2001年5月1日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