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1998]448号 1998-11-04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我省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浙国税征[1998]7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统一发票面本费标准见附表。印有企业名称的企业专用普通发票工本费际准由市(地)国税局报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刷成本加不超过10%差率核定。 二、以上标准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供应部门收费前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临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年审。 此复。 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表二: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1998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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