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国税发[2000]103号 2000-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4]1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文2004年09月20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保护税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对按年进行考核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也可按年统一计算扣除。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包括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财务决算表等),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准,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 从电力公司分离出来,独立经营核算的电厂(公司),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方案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对按系统或行业实行效益工资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必须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核准。 然后由税务局逐级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分支机构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 跨省经营的企业分配给我省分支机构的挂钩指标,省级管理部门在向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单位)分配挂钩方案时,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准,省局核准后下达所属单位市级国家税务局,直至主管税务局,分支机构(企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方可税前扣除。 三、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四、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含各种单项奖)、实物等。 五、纳税人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均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际扣除的工资额。 六、企业职工人数的计算。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长期临时工(连续工作满6个月)等。 七、下列人员不得计人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已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八、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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