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评协[2016]6号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0
摘要:省评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评协[2016]6号           2016-03-10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经研究,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实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已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

  为维护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防伪报备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设行业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行业内外的投诉举报。

  联系人:张宁

  电话:0531-82919667

  电子邮箱:sdcpajg@163.com

  防伪报备网址:www.sdicpa.org.cn

  附件: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避免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评协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根据本办法引入并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含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评协负责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一是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使用模块;二是省外资产评估机构使用模块。

  (一)省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报备时,在省评协网站“防伪报备系统”窗口下,输入资产评估机构账号、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模块,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二)省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报备时,在省评协网站“省外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模块进行;填写基本资料、报备业务信息,点击提交,进行手机验证码验证(同一手机号码一天只能验证两次),在通过手机验证后获得随机防伪码,请资产评估机构在该报告封面或报告第一页标示该防伪码。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六类:即证券业务资产评估、单项(组合)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国有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权)、无形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其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国有资产、无形资产评估的专利权设专门分类进行填列。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标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时,省评协将停止该资产评估机构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30天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评协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评协审核后由省评协修改。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标识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报省评协审核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评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六条 省评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实地调查等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评协给予书面或电话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3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书面或电话提醒一个月后,资产评估机构仍存在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由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产评估机构使用防伪报备系统,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评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评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评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评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条 对报备数据异常、涉嫌恶意压价竞争、有投诉举报的,协会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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