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2008-08-0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8年8月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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