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5]3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销售废旧物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但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34号            2005-01-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销售废旧物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但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按照冀国税发[2004]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