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3号 1999-08-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为使全省国税系统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此,省局再次明确,各县区局以上税务机关都要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各市局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宜,县区局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税政征管股负责。 二、建立和落实政策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为此,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政策文件审核把关制度,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事前监督,确保税务机关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强化监督和检查。省局要对各市局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局要对各县区局的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责任追究,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要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评。 四、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与我们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密切相关。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熟悉行政复议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除省局将在适时举办《行政复议法》培训外,各市也要对所属县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附件: 国税发[199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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