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8]212号 1998-08-11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渝办发[1998]1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和市府的通知精神,使定期定额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增值税征收串由原来的6%减为4%后,对其定税营业额的调整务必在一九九八年八月底以前全部到位。 二、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精神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三、各区县(市)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渝办发[1998]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报告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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