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法[2000]280号 2000-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规定。”施工、野外勘测企业在作业地点临时用工、住宿等费用,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辽宁省XX市应税劳务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税前列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