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3]22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7
摘要: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国税发[2003]224号          2003-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第二条“具体操作办法是:根据企业销售计划,若企业年计划销售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在第一个季度,可暂试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后,若企业已实现销售额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后继续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新成立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二)。否则,应将企业前3个月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办法。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废止。
  2.依据辽国税函[2006]6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自2006年3月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停止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条款废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的某一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集中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致使企业已缴纳税款无法在当月抵扣的,须上报省局批准后,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生产企业清算期退税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条款废止]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如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在资金上确实存在很大困难的,在报经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是:根据企业销售计划,若企业年计划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在第一个季度,可暂试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后,若企业已实现销售额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后继续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新成立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二)。否则,应将企业前3个月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三、经省局与外经贸厅研究,我省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

  附件:

  1.《生产企业清算期退税审批表》;

  2.《新成立企业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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