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农管[2007]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6
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政策规定,在征收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财农管[2007]9号              2007-11-26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政策规定,在征收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自行降低税率或扩大减免范围;不得越权制定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政策;征收的税款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二、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国土、房管及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权属变更、缴纳税款、办理产权手续的程序,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手续,及时办理。应向上一级备案的,按规定时间予以备案。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申请缓缴事项,受理征收机关必须按缓缴税款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单位)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附齐有关原始资料凭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核。缓缴期满,受理征收机关要及时征收应缴税款。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依法治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服务纳税人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置征税窗口,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做好征收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对新上岗人员,由设区市或县征收机关进行税收政策、办事程序、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征收机关要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对应征未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要按规定征收应缴税款;制度不健全的,应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堵塞漏洞。

  设区市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市本级所属县的检查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地检查清理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省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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