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1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06
摘要: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须于5月底前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和入库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放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确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73号        2010-04-0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须于5月底前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和入库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放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确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在6月30日前的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过渡期内,各地应合理调配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凡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完毕的地区即可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和沟通,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近期也将对各市交通管理部门下发有关《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通知,并同时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技术说明和票样一并下发。

  各市国税局应主动联系和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审核、查验工作,并提前将本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具体时间告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四、各地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要将所有旧版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使用作废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封存,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将具体情况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箱)。

  五、为了便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宣传和审核查验工作,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2000号已加盖“样本”字样作为票样,其中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00200号已送公安交管部门, NO:10440000201至NO:104400002000号将于各市领取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一并发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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