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73号 2010-04-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须于5月底前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和入库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放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确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在6月30日前的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过渡期内,各地应合理调配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凡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完毕的地区即可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和沟通,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近期也将对各市交通管理部门下发有关《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通知,并同时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技术说明和票样一并下发。 各市国税局应主动联系和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审核、查验工作,并提前将本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具体时间告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四、各地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要将所有旧版空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使用作废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封存,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将具体情况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箱)。 五、为了便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宣传和审核查验工作,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2000号已加盖“样本”字样作为票样,其中NO:10440000001至NO:104400000200号已送公安交管部门, NO:10440000201至NO:104400002000号将于各市领取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一并发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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