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旧版发票延期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85号 2002-07-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旧版发票延期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对经批准延期使用旧版发票的业户加强监督管理。旧版发票使用期满后,应及时督促业户办理旧版发票核销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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